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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追讨借款(涂某与金某、杨某民间借贷纠纷)
来源:程燕琦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6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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涂某与金某、杨某民间借贷纠纷

[案情简介]2015年2月16日,被告金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涂某借款16万元,该笔借款由被告杨某提供担保,之后被告金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。2017年8月23日,原告涂某和被告金某、杨某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,双方确认被告金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和利息50000元,约定被告金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涂某80000元,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涂某130000元,被告杨某对上述21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还款期限届满后,金某只归还了20000元,便拒不按协议归还借款。被告杨某只是口头承诺说要履行担保,但一直都未兑现承诺。后涂某为维护自身权益,委托本所律师代理,起诉至珠山区人民法院,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90000元、支付律师费15000元。

[办案经过]接受涂某委托后,本所便代涂某将被告金某、杨某起诉至珠山区人民法院,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,查封了被告杨某、金某的银行账户。由于杨某系商人,需用其银行卡进行资金转账,银行账户冻结,资金无法正常流转,便与金某都同意与涂某调解,除支付应付款项,还承担涂某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,其中包括律师费15000元、诉讼费、保险担保费、保全费。

[调解方案]

经多次调解,原、被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

一、被告金某共向原告涂某支付人民币210000元。

二、被告金某分别于签订协议日向原告涂某支付80000元;201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涂某支付20000元;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涂某支付20000元;2018年10月31日向原告涂某支付30000元;2018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涂某支付30000元;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涂某支付30000元。

三、如被告某未按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,原告涂某有权要求被告金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未付款项,并要求被告金某以月息2%计算未付款项利息,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时止。

四、被告杨某为被告金某履行上述协议提供连带保证。

五、原告涂某放弃向被告金某、杨某主张其他诉讼请求,本案纠纷就此了结。

本案诉讼费4701元,减半收取2351元,保全费1654元由原告涂某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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